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aa3044永利集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修订)》(校党发[2012]12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学校的各项决定;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学院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7.学生事务中的相关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8.安全稳定、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学院党委行政班子自身建设;
10.学院领导班子认为的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各系(所)、研究中心、实验中心等正副职等干部的提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院系两级后备干部的提名、推荐、选拔;
2.学院全体师生员工的党政纪处分意见的提出;
3.全国、北京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推荐,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推荐;
4.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211工程”、“优科平台”、“修购专项”等国家各类重点项目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制定和实施;
2.学院自筹资金安排的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
3.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2.重大捐赠;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前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各系(所)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党政联席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aa3044永利集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院务公开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按照《aa3044永利集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应依纪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呢、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关于“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废止。
aa3044永利集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