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9月27日,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和律师以湖北东湖新区王庆军、周庆华案警法管辖分歧为例,剖析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究竟谁有管辖权”问题多发的原因,并从完善刑事管辖权归属的司法和立法角度提出了建议。
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品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马可、aa3044永利集团法律系副主任张佳华也分别发言,通过对完善指定管辖程序、刑民交叉案件中避险与自救等问题的讨论,为如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下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建言献策。
张佳华:aa3044永利集团法律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张佳华:谢谢组委会,谢谢几位老师,有我的老师、师兄和同学,从他们的发言我学到很多东西,受到很多启发,很多观点我是赞同的,但也有较多观点不能赞同。
我觉得今天以管辖问题来做研讨是比较符合本案发展阶段的。管辖问题确实在实践当中特别是指定管辖被滥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我认为本案事实上不是一个指定管辖的问题。前面几位老师包括本案的律师反复提到一些在管辖问题之下的概念,我觉得现在对管辖本义以及管辖所涉及的一些概念有混淆。我想先把管辖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把法之外、法之后的管辖本义梳理一下。
本案说到底是一个地域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什么含义?在刑事管辖当中,理论研究当中可以把刑事管辖做一个分类,分两类:一类叫职能管辖,一类叫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区分职别、地域、指定管辖。什么含义?地域管辖指的是审判,指的是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我们讲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管辖是指法院的管辖权,由于法院确定管辖之后倒推这个案件应该由谁立案、谁侦查、谁审查起诉。本案法院既然认为已经无管辖权,我认为这个问题就不需要争议,公安和检察院也没有必要抗辩了,因此最本质最应当有裁决权的法院已经做出无管辖权的裁定。这是第一点,对于地域管辖的理解,本质上是以法院为核心。
第二点,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权力或者程序应当也是法院的。刚才从检察院的刑诉规则和公安的司法解释当中用到了指定或移送。但事实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指定管辖只是法院。所以我认为公安和检察院是无权进行指定管辖的。本案中说到公安部指定管辖,指定武汉管辖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另外公安部做指定管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程序,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认为本案目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指定管辖。
第三方面是移送管辖的问题。刚才说到移送管辖本质上也是审判管辖的移送管辖,也就是说只有法院上下级之间或者不同地区之间有移送的问题,检察院和公安无权移送。所以我认为本案目前存在的几个程序性违法,第一,法院认为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不应当退回检察院,有两个选择:第一个是直接做出无管辖权的决定,第二个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退回检察院是违反法律程序。第二个程序性违法是检察院不应该退回公安,如果检察院退回,他愿意接受,那么我认为唯一选择是不起诉。至于公安,我认为在这个阶段已经完全丧失了侦查权,在侦查权之下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侦查行为也已经无权实施,所以这个案件的第三个程序违法是公安机关去山东查封冻结王庆军的财产,这是违法行为。所以我们要尊崇法律规定。
第四个混淆会用到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含义不是地区概念,立案管辖是职能管辖的含义,是一个案件基于这个性质,应该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还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概念,是一个横向概念。所以本案也不是立案管辖的问题。对管辖本质含义厘清之后,对案件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就很明确了。
对于最后一个刑民交叉怎么办的问题。实践中刑民交叉的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会被刑事程序化,全国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信号越来越多,在律师实践、辩护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律师会利用这样的程序,一个民事纠纷通过刑事解决可能达到更多的效果。谈到刑民交叉紧急避免和自力救济,如果这样的案件已经发生,前面老师已经提到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另外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最本质的是首先证明这是一个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之后说到怎样对控告人以诬告**进行追诉。